(一)辦理依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國務院第393號令)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國務院第373號令)
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建設部第159號令)
4.《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建設部令第166號)
5.《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建安字〔2007〕88號)
⒍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廣東省建筑起重機械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系統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粵建安函[2008]273號)
(二)受理范圍(辦理條件)
安裝單位擬在天河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安裝建筑起重機械(目前范圍為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進行申報的:
1.對一臺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申報;
2.對同一建設工程同一期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一并申報(以下簡稱多機一并申報)
(三)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審批表 | 1 | 原件 | 下載 |
2 | 廣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申報表,安裝塔式起重機的,還需提供《安裝塔式起重機相關安全條件確認表》
| 一機 一份 | 原件 | 下載 |
3 | 擬安裝起重機械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督登記的證明資料(申請拆卸告知除外) | 1 | 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 |
4 | 廣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或省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有效證件)[申請拆卸告知除外] | 一機 一份 | 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核對。 | |
5 | 設備履歷手冊 | 一機 一份 | 原件 | 申請安裝(拆卸)告知時,設備履歷手冊經查驗后退回。非新購置設備的履歷手冊須有上一工地完整履歷記錄。 |
6 | 經審批的基礎設計方案和安裝、拆卸方案 | 一機 一份 | 原件 | 所有方案原件應加蓋監理單位公章、總監注冊章。 |
7 |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合同(含安全責任的約定內容) | 1 | 原件 | 委托安裝單位安裝的,提供;多機一并申報的,合同標的應涵蓋全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合同注明:初次安裝高度及加節、頂升、附墻由誰負責等內容。 |
8 | 安裝(拆卸)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 1 | 原件 |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作為安裝單位的,提供 |
9 | 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 1 | 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 資質證提供復印件(屬廣東省企業需核對原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
10 | 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名單及其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塔式起重機須含1名塔式起重機司機,一名信號司索工;施工升降機須含1名施工升降機司機) | 1 | 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核對。 |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暫時還可以用非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廣東省建設廳委托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報名培訓回執(或在廣東省建筑起重機械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查詢打印件)代替 |
11 | 經批準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1 | 原件 | 應急預案應加蓋監理單位公章、總監注冊章;屬于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備案的,應提供塔吊基礎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原則上強度≥C35) |
12 | 防墜安全器標定檢測報告(僅施工升降機安裝時需要提供) | 1 | 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核對。 | |
注:申請單位在提交材料前,應當登錄廣東省建設信息網(www.gdcic.net)的廣東省建筑起重機械及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填報相應信息。(窗口對外服務時間:周一至四,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周五上午9:00~11:00)
(四)應發給的證明文件
安裝(拆卸)告知受理回執
(五)辦理期限:
7個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廣州市天河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站領導審核人:譚俊杰 電話:020-85545162
審核人:吳長生 電話:020-85545170
經辦人:韓山 電話:020-85574463
(咨詢電話:020-85572801)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受理流程圖
